2008年11月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由于时间太长,我已经记不清公司是否有将劳动局盖章后的合同返回我一份)
2009年11月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把将劳动局盖章后的合同返回我一份,我已经记不清合同期是多少年)
2011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合同。(我当时要求公司将2009年签订的合同返回给我,但是公司人事部以“以前的合同不是他经手的,找不到”为理由,没有返回我一份2009年签订的合同)
今天我要求公司将所有签订的合同提供一份给我,但是我收到的答复是: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全部丢失,包括2011年签订的无固定合同。
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我28倍的单月工资(从2009年11月开始到现在共28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