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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5.20日在北京顺义工地被钢板砸伤脑袋,导致右眼失明,鼻子失去嗅觉,经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现在公司的处理情况如下:1.一次性赔偿21个月的出事前月平均工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出事前75%月平均工资),3.未解除合同关系,仍在本公司工作(和正常员工一样工资待遇)。我想咨询一下,我感觉自己伤的太重,公司还能不能多赔付我一些?

劳动纠纷
2012-05-29 0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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