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12年3月1日向公司提出离职,3月24日将离职交接清单交公司。后因考虑职务特殊,公司又提出让我带薪休假两个月(4.1~5.31),我同意了。但公司并没有按承诺支付我工资,同时,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免去我部分职务。我于5月16日提出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拒绝,并要求我在修完假后即6.1回公司再提出辞职,30天后方给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的要求合理吗,我有什么权益可以主张,是否可以马上离职?盼复,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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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马上离职,如果有证据证明那两个月公司同意带薪休假,可要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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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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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你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过用期,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
你可以提出离职,要求结清全部工资,你工作期间的工资你可以要回,扣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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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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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