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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家百货公司工作了12年,最近公司的做法让我无法忍受(主要是因为评估的原因),所以我想要在公司支付补偿金的前提下与公司解除合同,请问法律是否会支持我的决定? 1. 公司已经开业近9年,设备老化陈旧,破损不说,基础设施也已经严重破损,严重影响到我们所工作的环境卫生,突出问题就是垃圾房,地面严重破损,下水道堵塞,房内污水池臭气熏天,加上污水处理池也同在地下室,每次加药时气味浓烈刺鼻,而收货办公室就在旁边,本来地下室就是通风不畅,尾气严重,给我们造成恶劣的工作环境。虽然现在主要在一楼办公,可一楼DC平台并非专业DSD平台,场地小不说,防蝇设施跟不上,平台内苍蝇成群结队。同时平台外工地施工,下水道常年堵塞,污水外溢,平台外也是臭气熏天,同样影响到我们的身心健康。证据就是开业9年来收货部已经先后出现了2个同事患上肺部疾病。之前我曾多次要求工程部对垃圾房进行改造,工程部也多次联系施工方报价,可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2. 最近的消防检查中,被消防局认定部分消防设施不合格,被要求限期整改。 3. 公司今年推行的新的评估体系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来推行,甚至强行要求被评估的所有人当中,必须要有15%的人员要被评为“有待改进”,而无视他的整体业绩。而所有被评为有待改进的人员都被以书面通知进入60-120天的改进期,到期如果改进不合格则会被解聘。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一种变相的逼迫劳动者“自愿辞职”以逃避经济补偿的做法,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公司这么做无非是要在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减少全职员工得以增加兼职员工以迎合公司未来的用工政策。 4. 根据 鲁劳发[1997]360号的规定,公司应该给予每一位员工支付中、夜班津贴,而目前公司只对上夜班的同事支付夜班津贴,而从未给上中班的同事支付过夜班津贴。

劳动纠纷
2012-05-17 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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