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我单位职工黄某于早晨7时30分许,驾驶无牌无照两轮摩托车行驶在上班必经之路的途中,与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致使黄某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我单位得知此事后,在发生事故后第3天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并受理,后提交相关材料。经劳动工伤认定科审查后,在受理54天后,作出《职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原因:“黄某虽然是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但肇事车辆逃逸至今不详,案件尚在侦破之中,致使我局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案件侦破后,再进行工伤认定”。请教:劳动部门作出这种中止通知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们该怎么做?
-
你好,个人认为不合法的,你们可以申请复议的。
追问:钟律师您好!
请问,申请复议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怎样的?需要什么准备材料?
-
合法,不过有些无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