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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我所在的单位裁员。当时我是在岗职工,按政策规定在岗职工不在裁员之列。但是,单位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年龄段”,将我划入其中。并规定,该“年龄段”人员不办理买断手续者,停发工资、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后果自负。并许诺办理者一些好处。在其威逼、利诱下,我与单位签了协议。没有想到的是,单位暗箱操作,将我的单位改成了另一家单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一,我同鞍山市第三粮库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其二,我同鞍山市三星粮油贸易公司实际上没有劳动关系,更没有劳动合同。但被莫名其妙的解除了与她的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三,鞍山市第三粮库原先承诺的待遇均没有兑现。就连经济补偿金也不按全额支付。为此,2003年10月,我将鞍山市第三粮库告上法庭。但是,当时的法院不予受理(据说是有文件)。期间不间断地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的找。直至,高法的劳动合同法同施法解释(三)出台。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我,改制企业不予受理。可是,我所在的企业并没有改制。原先是国有现在还是国有,原先是全资现在还是全资。并且,我同鞍山市第三粮库还存有劳动关系。鞍山市第三粮库还在。我主张鞍山市第三粮库履行同我的劳动合同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如不妥,我要求鞍山市第三粮库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加倍赔偿的请求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劳动纠纷
2012-05-10 15:38: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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