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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5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如下: 甲方: 惠州市某某公司 董事长 乙方: 本人 甲方为支持乙方在公司安居乐业,与乙方达成激励性协议: 1,乙方承诺从2004年5月为公司工作3年以上:甲方自愿付给乙方现金6万元,支持乙方购买私房. 2,如果乙方实现了为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承诺,则6万元就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否则,乙方必须在办理提前离职时一次性归还甲方6万元现金. 3,如公司遇经营风险而造成紧缩裁员,乙方被迫提前离职时可免于归还此款. 我于2007年1月3日被公司依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工作时间未满3年,2007年2月1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归还6万元.

涉外纠纷
2007-02-07 1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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