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5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如下:
甲方: 惠州市某某公司 董事长
乙方: 本人
甲方为支持乙方在公司安居乐业,与乙方达成激励性协议:
1,乙方承诺从2004年5月为公司工作3年以上:甲方自愿付给乙方现金6万元,支持乙方购买私房.
2,如果乙方实现了为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承诺,则6万元就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否则,乙方必须在办理提前离职时一次性归还甲方6万元现金.
3,如公司遇经营风险而造成紧缩裁员,乙方被迫提前离职时可免于归还此款.
我于2007年1月3日被公司依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工作时间未满3年,2007年2月1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归还6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