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跟您咨询。我的太太原来是乌鲁木齐某高校正式老师,20006年为了能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与原单位签订了委托培养的合同(当时规定只准参加委培的,单位才给办手续)参加并考取了内地了某高校的博士,三年博士攻读期间的一切费用均为自己支付,原单位只支付了每月约800元的基本工资。2009年在向原单位申请得到同意后,作为访问学者赴国外继续作博士后研究,所有费用均为个人支付,同时单位停发了所有工资。
现在原单位要求我太太会单位工作,并提出,如果不回去工作,我太太应依据之前2006为参加博士招生考试时签订的合同支付巨额赔偿金。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乌鲁木齐的高校吗?我太太如果提出辞职,并偿还单位在2006-2009年期间原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但原单位索要巨额赔偿金是否合理?这种纠纷如果走法院程序,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委托你做我们的律师,可能争取到的结果会是怎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