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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点问题想请教一下您!麻烦您有时间帮我解答!谢谢! 我2003年6月进入一家港资企业,在2005年底,因股东内部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破产,而公司产业被其中一位老板承接,我们也就这样继续留在原厂上班!(在此期间我们一直在开工),之后工厂的生意就一直很清淡.2008年11月12日老板又叫我们去开会,先跟我们介绍了一下他的财务状况(意思就是说他没钱了!工厂开不下去),接着就给了我们两个选择: 1.从下月起不发工资给我们,还要承担厂里的一部分开资(比如水电费,电话费等等,先由老板垫付着),等有生意了,再扣除他垫付的那部分开资.剩下的利润大家平分(也就是要我们合股).如果到明年5月份还没生意就解散,我们也什么都没有了! 2.做到这个月底,拿了这个月的工资走人. 2008年11月14日再次会仪确定,我们选了第二条(也有一部分人选了第一条).而我想问的就是我们真的就只能像老板说的那样拿了这个月的工资走人吗?他是不是应该给我们点补偿?如果给,应该怎样跟他算?如果不给!我们要怎样做?我们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购买过任何保险!

其它综合
2008-11-15 11:51: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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