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所在的公司在2005年的时候因为企业并轨,解除了劳动关系 当时给我们按工龄买,每年325元,在月工资额(生活费)一栏中标请假。但公司还叫我们个人承担了三分之一。而且买断后公司并没有给予我们更多的补助。我想问问,买断的钱有标准没有?而叫我们各人承担这三分之一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还有什么额外补助么?请律师在百忙中帮助解答。

其它综合
2009-04-22 11: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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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