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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的中国代表处工作(中国没有独立公司,只是外企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在中国时与外企代表处签订了一份没有终止期限的合同。后来由于公司原因,将我调到欧洲工作,欧洲总部并因此给我一份新合同,领取欧洲薪水,中国薪水停发(中国薪水停发并没有在新合同中标明,旧合同也没有补充说明),该新合同时间为期一年,现在还差3个月到期,欧洲总部提出终止这份新合同,将我重新派回中国工作,并称当时在中国签订的合同没有终止期限,继续执行。我的问题有三个:一,在中国签订的第一份没有终止期限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二,我作为一个中国人,身处欧洲,受雇于一间欧洲公司,公司现在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索取经济补偿?三,新旧合同中均标明离职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我是否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离开?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5-02 16:45: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看您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细节。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既然让您继续在中国工作。按原合同执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有效。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一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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