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工作者:您们好!我是1980年参加工作的,与国营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公司效益至今不错。2000年下岗进公司内部培训中心至今。现公司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按工龄给与补偿(一年工龄1040元)。我们不同意,公司强行停发了我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240元)并说已将我们转到社会。请问公司可不可以这样做?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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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提出的日期应从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现在处于企业改制情况下,是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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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停发生活保证金,你们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费,并可以要求企业继续按原协议履行劳动合同。
如单位不同意,你们可以到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注意应在60天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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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谢谢您!再请教从哪天算60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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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单位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应在三年内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其是否找到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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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这样做。你们没有工作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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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