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江门人,去年11月在石湾工作,工作的头一个月是做销售助理,第二个月开始做财务,口头说做财务使用期1800元/月,过了一个月2000元,到现在都没有给2000,又没有买社保签合同,我现在应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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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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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2、没买社保可以要求补交;
3、可以随时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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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其补缴社保,补发差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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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可以要求补交社保费;可以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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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