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原告在朋友介绍下,经被告推荐“石油股票”的投资,称可获得高额回报。原告基于信任及对金钱利益的追求,分两次共给付被告近10万元的出资款(钱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丈夫的卡内,有凭条)。被告称1个月后给合同,但一直未给。几个月后,拨打被告电话已无法联系,后从被告的两个好友处得知,被告因涉嫌传销,已被警方拘留。在拘留期间,被告的两个好友一直替被告保证,称等被告出来后,一定会弥补原告的损失。(其中一个人还写了一个书面的保证条,不知该条有何证据效力?)。被告放出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对所有承诺均适口否认。原告现欲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还款,是否适当?
手中证据:
1、转账凭条
2、被告朋友代写的“保证条”(大意是等被告放出后,一定还原告钱)
请问:
1、证据是否欠缺?是否要举证被告参与传销的事实?(被告被拘留数月,警方处是否有案底?)
2、如被告的两个朋友转而与被告一起诬陷原告参与传销,她们的证言效力如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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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