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9月在昆山购置了一处房产,是期房,当时房子的施工还未到20层。交房日期是2012年9月。总共是31层,包括地下一层,我当时买的时28层,我和先生一直以为上面还有两层人家,顶层的大阳台不会影响到我们,今年新年的时候去看了下新房,突然发现,原来顶层是没有人住的,楼上的大阳台就在我房间的上面。我和先生觉得这样会影响我们夏天的居住质量。所以我想咨询下,我们这种情况可以提出退房或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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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属于重大误解,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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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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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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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属于重大误解,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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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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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为上述情况,几乎很难达到你期望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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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中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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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