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78年到2006年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属信用站任会计连续工作28年,06年被辞退,期间给信用社办理存取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及利息等信用社的全部业务,站上有信用社发的信用站公章,存款贷款凭证等办公用品,接受社方劳动管理,然,他们不承认是劳动关系。当年是由村大队推荐,信用社审查合格批准从事这一工作的,虽然没签什么合同,是否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今年已65周岁,养老无人管,该向哪里讨公道?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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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 超过申请仲裁的期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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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仲裁的时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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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