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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间房租给一位女士,但她一个月也跟北京待不了几天,第一年租的时候是有合同的,第二年要续租给她的时候,她人在外地回不来,所以就将一个季度的钱打了过来,但因为人不在北京,因此没有签续约合同。 以前的合同约定的是每个季度到期前10天要把下个季度的房钱打过来,到3月12日(也就是今天),她交的房租就到期了。我们10天前就开始联系她,但她每次都说过两天就交,但一直没有交,再后来就是短信不回,电话不接。 最后在昨天,我早上给她发了信息“如果再不交房租,我要收房”,但我一直等到她下午5点,她都没有给我回信,期间我一直打电话发短信。 所以我决定在昨天晚上的时候,把她的要是换了(给她的是装修的钥匙,我给换成了钥匙B,她不通过我们打不开房间)。 但不巧的是,我刚换完钥匙一会,她打电话来说钱汇了。 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她屡次耍我们不交房租,我们虽然没有合同,但我认为也是以前合同的延续,是不是应该算她违约呢?我们是不是有权利收回房子?? 谢谢各位律师!

房产纠纷
2012-04-26 17:12:00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不要私自打开房子,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向法院起诉。
  • 最好不要私自打开自己租户的房子,当出现租客不交租时建议协商解决或诉讼维权。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经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房租的,你有权解除合同..
  • 违法行为,如果对方有损失的话,你需要 赔偿的。
  • 可以向法院起诉。
  •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经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房租的,你有权解除合同.建议协商解决较好.
  • 可以向法院起诉。
  • 您好!最好不要私自打开房子,建议诉讼维权。
  • 可以向法院起诉。
  • 你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房子。只不过需要过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您的描述和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随时通知她解除合同。不建议您直接打开房门,强行收房。
    您的情况,有多种维权方案,建议和律师面谈,商讨最佳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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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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