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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纠纷
2012-03-08 2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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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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