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阀门厂工作。职责是国内二部的销售经理(需要经常出差),公司于2012年1月31号突然贴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2011年12月份其中有14天无打卡记录,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做出即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本人不同意上述理由并于当日提供给公司一份14天的出差情况详细说明。但公司予以否认。但是,2011年12月的工资已全额并准时的发放于本人,且工资条上清楚注明是“全勤”且有14天的出差记录本人认为公司的这种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所以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否得到公司的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算?还有我的合同是2010年7月14日开始至2014年7月13日止。另外2012年1月份的工资至今未给我。请问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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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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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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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局申请仲裁。那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你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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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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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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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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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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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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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出差工作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合同,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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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