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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的公司今年2012年3月1号新执行了一个上班时间是:每天连续工作12个小时,连续上5天然后休息2天。这是一周7天的班。虽说每天8小时以后的班算1.5倍工资。但,我查了下它违反了劳动法的第36条,第41条。同时第43条和第90条也有提到相关的内容。我想咨询下要通过怎样的程序给与公司警告或给与补偿。

劳动纠纷
2012-03-02 1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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