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的公司今年2012年3月1号新执行了一个上班时间是:每天连续工作12个小时,连续上5天然后休息2天。这是一周7天的班。虽说每天8小时以后的班算1.5倍工资。但,我查了下它违反了劳动法的第36条,第41条。同时第43条和第90条也有提到相关的内容。我想咨询下要通过怎样的程序给与公司警告或给与补偿。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中超出正常时间安排工人工作并且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那么作为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您的单位的做法侵犯了您的应有权利,那么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
你好,搜集相关证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如有疑问,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详谈
-
你好!
可委托律师给公司发律师函,也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