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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时间是按照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综合计算工时,具体我上班时间是,第一天白班从早上8点到晚上20点,第二天夜班晚上20点到早上8点,休息2天,如此循环。 根据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时折算办法:我已经超出年工作日130小时,公司至今未支付我超出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超时工资报酬? 关于“工作时间超时”我公司给我的答复:公司在核算工时后,产生员工倒欠公司时长(其中具体工时核算内容包括员工每天吃饭和工作时间上卫生间等诸多事项)所以公司不以承认有工作时间上的超时。请问这样合法吗? 夜班补助: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与本部门其他员工是相同的,上夜班其他员工都有夜班补助,我确没有。请问这样公司合理吗?关于夜班补助劳动法有支持吗?

其它综合
2010-08-09 2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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