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我是徐州一家原国营企业的副总经理,2003年,由于企业破产重组,我作为破产企业的法人,一直在破产办负责破产改制工作,并由重组企业发我工资。现在破产工作也已结束,重组企业要给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我在重组企业还有股份,解除后,我的利益是否有保障?请百忙之中给予帮助! 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2-24 16:21:3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情况是可以成功维权的,劳动争议涉及的补偿并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国内仲裁与诉讼对于劳动者维护工资等劳动权益都是大力支持的,从我国现阶段对于劳动纠纷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2008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及仲裁调解法,都是对劳动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威指引,江苏省高院及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地区化的指导意见,更是补充细化了很多实务维权的手段与方式。通过律师的协助,善用证据学与劳动仲裁与监察大队的配合,对于证据确凿,关系明确亦可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快速解决,通常都能获得较好的回报。可能单位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另单位通常有常年顾问易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来维权。
  • 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 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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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结合你的具体情况,最好和律师面谈。
  • 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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