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教一下我单位近期改制吧我厂职工分为2种。其一:全民固定工,这种是1986.10.1以前入职的职工;1995.1.1以前大专院校毕业的;1995.1.1以前入伍的转复军人;1988.1.1前入校的技校生。
其二:全民合同工。它是指1986.10.1以后参加工作的;1995.1.1以后从大专院校毕业的;1995.1.1以后入伍的复转军人;1988.1.1以后入校的技校生。
分成两种的用处是改制补偿不一样,固定工必合同工没人每年多补偿1000元,请问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而且,因为我199.6.9大专毕业游劳人局派发派遣证分配到厂工作,1999.6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回场工作厂方不安排,一直也没通知我与厂里办任何手续。现在他们要把我划为合同工并且要我补签与厂方1999.10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我认为厂方严重不合理。
请问补签1999.10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和认定我为合同工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应该如何处理此事?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