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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乙某通过甲公司面试。2011年1月6日,乙某进入甲公司,但甲公司并未与乙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让乙某3天的考核期,并无酬劳。2011年1月9日,乙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甲公司于是订立合同,合同时间是2月9日,并非2月6日。期间,因乙某忍受不了早晨8点15分打卡,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钟,单休的福利和待遇。于是在2012年1月28日起在职求职,在月末被直接上级发现。于是上级要求乙方离职,乙方允诺。2012年2月6日,乙方去了甲方人事部门,但人事部门以新员工第一个月入职发薪日在次月19号发为由表示无法在6号支付工资。(其余都是次月6号发薪)。乙方于是严重怀疑了甲方公司的信用程度。于是没有办离职手续并离开甲公司。2012年2月17日甲公司在没有事先与乙方联系的情况下,电告乙方,乙方已经被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工资为零。请教一下,我,也就是乙方的合法权益是否收到侵害?入职一个月一分钱都拿不到?

劳动纠纷
2012-02-21 2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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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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