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北京公司任财务经理,劳动合同到2015年5月。合同中约定任职财务经理,工资以公司认可的工资单为准。2011年底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公司将我的工作内容做了调整,具体负责工作项目我已签字,但不同意降薪。公司两次找我协商降薪,我均表示不同意。2012年1月公司在未经本人认同的情况下强行降薪,薪资单上我的职务已经是应收会计(实际上干的也不是应收会计的工作)。
综上,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降职降薪。我理解应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此,是否可以出具给公司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另外,我有劳动合同,以及降薪前后两个不同金额的工资单,是否可以申请仲裁,仲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的胜算有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