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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元月一号到三十一号。因为两天回家有急事没写请假条,由于涉及到结算工资,特地向人事打电话说明情况。只是没写请假条。2月份一天又回宁乡有事,没写请假条。人事说要扣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然后公司规定辞职要求提前一个月,但我已经上交辞职单,还说扣我绩效分20分,也就是200元,这样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吗?

劳动纠纷
2012-02-04 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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