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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0月30日进入广州**有限公司旗下位于**区**镇**路*工业区的速食面仓库工作。主要负责仓库的出仓数量核对、登记工作以及货物搬运。 2011年12月3日公司盘点丢失了一批货物,具体数量我没不清楚。12月13日公司领导到附近的派出所立案了。2011年12月19日公司领导要求我与其他两个长期在仓库工作的主管级别的同事共同赔偿丢失的货物,价值约2万4千多元。我不同意赔偿。所以他们把我解雇了,但没发工资给我。他们说:由于我工作失职,有嫌疑,所以工资要等到派出所结案了才发。我想问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力扣押我的劳动所得吗?他有资格代替别的行政职能部门行使扣押工资的权利?在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是不是应该赔偿我半个月工资?我申请法律仲裁能取回自己的劳动所得吗?

劳动纠纷
2012-01-30 15: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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