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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11年9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后签订了两年的合同,但是12月底的时候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并无过错,说好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我在2012年1月上旬完成工作交接,并按照公司的说法自己提出书面辞职并办理好辞职手续。我们公司实行季度奖,2011年10月-2011年12月为一个季度,2012年1月17日发的钱是走卡的,只有两个月工资,还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而且没有季度奖。请问这个是否合理,季度奖是否能要回。

劳动纠纷
2012-01-18 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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