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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三向买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由于开发商违约一年多没有交房,本人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将合同约定中"退还全部已付款"解释为:"退还全部已付给开发商的款",即认为我所支出的印花税、贷款律师费、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和抵押金等(这些费用我都有收据)不属于全部已付款。请教国家相关法律如何解释“全部已付款”,我所支出的印花税、贷款律师费、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和抵押金等(这些费用我都有收据)是否属于全部已付款。 2.另开发商将我所支出的印花税、贷款律师费、贷款利息、贷款保险费和抵押金等解释为我的实际损失,上述费用累计超过违约金,要拿违约金来冲抵上述费用后再补偿差额部分。但我认为由于开发商违约,上述费用应算作开发商的损失,不可拿违约金来冲抵上述费用。我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首付款(视为定期存款)的利息,每月还款(视为投资)产生的利息,上述印花税、贷款律师费、贷款保险费和抵押金(均视为投资)产生的利息。不知妥否。 不知是否表达清楚,如不详请见谅 请您醍醐灌顶,不胜感激 迷茫的维权者

房产纠纷
2005-04-25 23:51: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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