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由法院判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离婚判决书说房屋是共同财产,但因大部分款项尚在银行按揭中,也未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而无法分割,他因强奸罪现在还在服刑到2012年月日1月,就由我暂时管理使用,
房屋如果现在我要进行房屋分割,是否要先办理产权证?但是购房合同上只有他的名字,(是婚后买的,银行按揭时记得我有去签字)如办理产权时只可写他的名字,在日后的分割中对我是否不利,在办理产权时能否加上我的名字。根据现新婚姻法,这房屋还是共同财产吗?我应该怎么做对我才会更有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