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人,妻子是上海人。多年前我和她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上海,结婚后由于当时我们属于住房特困户,妻子单位分配了两间房,但由于我户籍在北京,没有登记在该房屋使用证里。请教这部分房产是否也属于夫妻共有?后来我们在上海买了商品房,产权证上有我和妻子及妻子父亲三人名字,这种情况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目前我身患慢性疾病,可能较长时间内会失去工作能力,我和妻子有一五岁女儿,如果妻子提出和我离婚,您建议我怎样去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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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公房的权益应为你们夫妻共有.商品房是三人共有.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主张适当多分财产,或者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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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结婚后在该房居住五年,该房你也有使用权,商品房则三人均分,你如患病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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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为你们共有,商品房3个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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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间房是夫妻共有。商品房无约定是3人均分。如果对方要离婚,你需及时做好相关程序工作,就共同财产部分可倾向性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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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