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某人被聘用的保安公司,一直到2006年至签订一个合同书,是受单位委托工作非正常工作期间,每天晚上5点到第二天9点,周六加班。2006年后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一直持续着。但是现在主张加班费,单位只认定2006年后的劳动关系,不认定1996-2006年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务关系没有办法主张加班费用,所以我是想问“如果认定保安2006年之前的工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事实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现在一审结束,结果2006年前被认为是委托性劳务合同,未被仲裁及法院认可,二审刚立案。怎么解决?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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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人身依附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2006年前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均为发生变化,故06年前后的关系具有一致性,均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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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人身依附属性,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2006年前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均为发生变化,故06年前后的关系具有一致性,均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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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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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