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于去年10月到今年7月未与我签劳动合同,
仲裁支持我的二倍工资和一个月的补偿金(我加入了奖金一起算的),可现在单位不服起诉了
单位的律师跟我说,二倍工资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不能算奖金
还有,单位还拖欠我半个月的工资,仲裁支持了半个月工资,是以没加奖金的月工资为基数算的.这样对我申请二倍工资加奖金一起有影响吗
现在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双倍工资应该以所有收入为基数的建议.这个在北京的法院诉讼也有用吗?
我有社会保险,工资条,名片都可以证明我与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可是,认为因为我与前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我于前公司是签有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去年3月至今年3月,其实我去年十月已经离开前公司,进入到现在公司工作但未提供离职证明,公司也没要离职证明)现在公司以此为理由,说不能与我签定今年3月之前的劳动合同..这个,有法律规定我要出具与前公司离职证明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