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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建筑公司工作了1年半,2010年3月15日被既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又不给经济补偿,又有拖欠工资,甚至没有解除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请问这3月15日能算作“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吗?我坚持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正确吗?

劳动纠纷
2011-12-17 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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