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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至今在现在公司工作,2006年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续签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后)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此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9月。我于2011年1月生小孩,2011年8月公司人事部门通知我将不与我续签合同,合同依法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11年1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否能拿到2011年底的13薪?

劳动纠纷
2011-12-14 16:31:1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首先,单位依法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从你入职开始计算至2012年一月离职的时间,每满一年要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零头时间不满半年的给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的给一个月工资。此处月工资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产假工资)计算。
    年底“13薪”的问题,这不是法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你好,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但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您好
    1 单位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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