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本人今年年初入职某银行(编制内),3个月后公司配备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3000元不到的上网本,无光驱,无发票.
本人现已离职,办离职手续时公司没有谈及该笔记本事宜,就闲置在家中.之后再去公司开离职证明时,公司要求补上6000多元,理由是:该批笔记本由银行统一采购,且我已使用3个月其中包含800元的折旧费.记得当时有签收,但公司并无提及价格.我提出将之归还,但遭拒绝,说是如果我在职3年就不必赔偿.我提出要发票,也遭拒绝.其实我家中早已有笔记本,该上网本完全只用于工作,对我来说意义不大,且价格太过离谱.后公司人事改变说法,称是总行下拨的培训款,但经我深究,又答不出个所以然.最后拒绝解释,态度强硬地告知我:不赔钱不开证明!
无法想象一家正规银行,完全采用霸王条款.请问,我该如何应对,或是可以寻求什么机构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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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单位在你离职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有义务为你出具离职证明的,如不出具,可向劳动局投诉,如造成你损失,可要求单位赔偿。
二、关于上网本是公司便于工作开展为你配备的办公用品,你离职后只有返还的义务,因此单位属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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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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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银行的说法违法,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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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离职的话,单位应该出具离职证明。给你发的笔记本是公用的,还给公司即可。不需要支付费用。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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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