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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4月签订合同,期限2年。到期后于2010年4月再次签订合同,期限为2年。2011年12月3日单位提出要和我解除合同。(原因是单位认为我的身体状态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如果不解除合同就要我休病假直到合同到期为止。按当时签订的合同,病假时只给上保险,不给工资的)经过考虑我答应解除合同。请问单位应该给我什么补偿?

劳动纠纷
2011-12-06 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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