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德国独资的工厂上班,2007年8月进厂,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一共签了3次,最后一次也就是2008年12月31号签订的合同一直到2011年12月31号,工厂以前是中外合资,在2010年3月改制,工厂从宝山区搬迁到嘉定区,从合资也变成独资,公司名称也换了,现在合同马上到期了,公司要求我们写一份辞职报告给原劳务所,再帮我们转到嘉定区的劳务所继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如果不写辞职报告给原宝山区的劳务公司,我现在的用工单位会怎样处理呢,我可以索要补偿金吗?如果我不想再跟我现在的用工单位签合同那我4年的工龄可以跟用工单位索要赔偿和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