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缴齐五险一金。但是直至我离职都没有缴过社会保险。我离职时,公司说要我补缴个人部分,之后会帮我缴齐社保。目前,我已经按照公司人力计算数额补齐个人部分,而且已经办理完成离职手续。但是前几天接到通知,说个人部分补缴少于应缴,要我再去交钱。否则不给我上本年的社保。
我认为我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时,我也按照要求补缴社保个人部分,至于数额多少,是人力资源计算。
在人力没提供和任何凭证的情况下,我是不是可以不再补缴人力提出的少缴金额。另外,如果公司不给我交社保,我应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