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企工程技术人员,2006年4月被私企聘请从事高管,年薪20万以上,因国企认为是人才,于2007年6月又被原国企重新请回,并口头答应回来后在报酬职务上与受私企聘请相当;回到原国企后于2007年11月被企业送往国外深造2年,花销30多万元均为企业支付,并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回国,后一年多企业未加任用,工资年才3万元左右,回原厂后几年与在私企收入相比少收入几十万元,因生活所迫,我便于2011年3月又辞职,并提出解除与原国企的劳动关系,国企不放,请问我如何正常解除原劳动关系?我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么?国企可以要求我赔偿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