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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于2006年7月进入一家外企,当时签订了合同,2008年1月又重新签订了合同(据说是当时新的劳动法出台),合同期两年,2009年底续签,但是今年11月,单位提出要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赔偿金从2008年1月算起,一年赔偿上海人均工资的三倍,但是朋友的工资远远大于三倍的数额。请问,2008年以前的就没有任何赔偿吗?我们无任何过错,可以提起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11-12-01 1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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