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与前妻离婚,房子归我,当时房产证已变更到我名下,土地使用证变更的一切资料也已备齐,但到最后一步不知为何土地局长一声令下说不能办理。于是我就没再办,并于当年离开住处直至2011年十月回来,再一次带上当年的资料准备把土地使用证变更到我名下。土国局的工作人员也已受理,并说一切章程都办理好了,只差局长盖章。可局长就是不给盖章,工作人员一时说局长出差没回来,后来回来了又说局忙,再后来说局长批不下来,现在又来说局长又出差去了。从我们递上去至今差不多一个月了。请问办理过户有时间限制吗?土地局这种工作方式是否合理?既然当初买房时土地使用证能办下来,为何现在过户就批不下来呢?如果说这个证有问题哪当初买房时就不应该能办得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