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乙方(承租方)签订的租约是3年,但因乙方生意差只租了半年就要求转让给别人,我们双方口头谈好如找到合适的人乙方需支付我1万元的改名费,后找到新的承租人,我与乙方在以前双方签的转租合同上都签字注明此合同做废,但压金单未收回,只是口头约定在之后退回压金中扣除要支付的1万元改名费,并与新的承租方签订了新合同。但现在乙方收完新承租人的转让费之后,否认之前口头同意支付的1万元改名费,要求我按押金单上的金额全部退回押金。现请问我是否可按我与乙方之前签订的但已注明作废的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的可扣除乙方押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