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为经验收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我能否认为,以下合同相关条例中对我们业主的约束都是建立在“开发商是在合同约定日期前交付给我们业主的房屋是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的房屋”前提之上的。
假如,开发商在交房时不能对我们业主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入住许可证》、《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来证明他所交付的房屋是否验收合格的话,业主本人能否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赔付相应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