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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前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协议大体内容为:约定2年培训期,2年服务期,培训期为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服务期为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在2012年10月前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8万元,具体赔偿按未履行比例计算。 我现在的情况是:公司只是让我去总部培训了1年,就回来直接工作了,其实所谓的总部培训也只是在每个部门指派一个员工带我,教些皮毛工作,没什么技术含量。我从2009年10月回来后就一直在做具体的工作,虽然换过2个岗位但都是负责实质性职位的工作,此后就是参加了一两个公司的内部培训,为时1天左右 ,我打算今年10月辞职。 我的问题是: 1 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把协议中约定的2年培训期缩短为了1年,违背了协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服务期也相应无效? 2 实际服务期是否应该从培训期结束后算起,即从2009年10月我就已经开始实际服务期,到2011年10月2年服务期结束,我实际不需要赔偿违约金,而不是协议中约定的2012年10月才结束,如果算到2012年10月,我的实际服务期就是3年了,不知道我是否可以这样跟公司说,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这种说法又跟协议中说到的”2012年10月前离开就要赔违约金“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公司会不会抓住这句话不放,硬要我支付2万元违约金? 3 如果我不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可以以此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 谢谢各位了,请尽量列出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便有理有据跟公司沟通。

劳动纠纷
2011-10-20 18: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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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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