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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5月4日进**公司,负责仓储的工作,在同年的10月11日厂部肖副总通知我离职,同一天总部就已经下文新任命了新的仓储部经理,可以说是强行的要我离职,还有从5月至今公司未要求我签合同,在9月工作基础上的工资,以盘亏和员工装错货为由,扣除我的工资1500元,以上几点,劳动法是否有条文用人单位如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保证一个打工者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1-10-20 1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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