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门面出租,2011.9.29日谈好以后承租方交了2万定金,我出具了一张收条,但是收条上没有明确限制他什么时候签合同(但是收条上写明了租金:2011年10月20日-2012年4月19日)。后来承租方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来签合同,后来我觉得不对劲,怕承租方恶意拖延,搜集了一部分证据 (1)2011.10.9日,承租方在电话中承诺的10月17日过来签约。然后我给承租方发了一条短信,要求他按协商约定好的10月17日来签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2)17号当日承租方又找理由不来签合同,打电话给他问他为什么不来签合同,电话进行了录音,想作为证据备用。我在电话里明确表达了17号过来签约是他自己承诺的。而且不来就算他违约,他没有否认,他也在电话里明确表示了17号来不了。找理由拖延。
我现在很苦恼,碰到这种不要脸的人,10月19号他给我电话,说门面他不要了,因为收条上没有写签合同时间,让我把定金退给他。
鉴于以上情况,我能否在不退还他定金的情况下将门面转租给他人。还有他交的定金我能否不退还。毕竟收条上没有表明签合同时间。如果我租给其他人,承租方起诉我的话,我手里搜集的证据,能否证明承租方违约?
请各位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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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违约,如果注明是定金,无需退还,如果是租金应该退还,但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最保险的方法是你书面选种必须前来签约,按其身份证上的地址,挂号邮寄给他,自己保存好收据,然后可以另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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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2万元就是作为定金交与你,对方违约你可以不退。该2万元如果是租金的话,你将其作为定金处理有不妥,但你可以向其主张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你说的录音和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追问:2万是做为定金交给我的。我想问一下这个情况,我能否不管承租方将门面出租给其他人,这么做有没有违法
追问:转租门面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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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对方发个催告通知,再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来签约的,你可以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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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对方发个催告通知,再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来签约的,你可以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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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