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8月份购买一处高层住宅楼,已经网签购房合同,首付50%,贷款办理中,但是最近得知该楼在“济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站”4月份公布的质量较差楼盘中,查出该楼“剪力墙主筋位移较普遍,部分随意弯曲,钢筋保护层无控制措施”等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是边施工边整改,但该楼主体早已完工。而且检查是在我买楼之前就检查完了,买楼时开发商也没有告诉我该情况。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我想因为这个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行?还需要支付违约金之类的费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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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合格是不能经过峻工验收的。但是否属于质量责任,是否不符合验收标准,是要等到峻工验收时来能认定,而且从法律上讲,这个买卖的标的物并没有交付给你,此时你的权利很有限。因此,我认为时机还需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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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王涛(正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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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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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若需法律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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