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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月地上岗的,8月底给我合同的。日期让写9月1日到明年8月底。公司是北京的,我工作的地点是天津办事处。在这之前给我的是保险补助260元加工资1200外加出货提成。我最近觉得我在这的干的时间不会太长了,因为库房是在居民区一楼地下室,开放式的,没有门。所以我觉得干的不塌心。 现在公司老板让我签合同日期写9月一日起得,合同上写的大多是赔偿公司损失的条款。动不动就双倍赔偿。我想在干几个月后找别的工作去。但是老板说现在就必须签合同,还有就是不交保险的话想拿260元保险补助就咬写份申请。说是自己在社区保险上了。请问这份申请有依据吗?(这个申请是为了以后怕我告公司所以才让我写的,还是怎么回事有什么依据?)还有就是合同日期,我要是拿出我拿的260补助公司应当给我补缴以前的保险吗?由于我是三月地上岗的,要是签了这份9月份的合同法律上的双倍工资又是怎么定义的?合同写的是北京的,我工作的地方是驻天津办事处,要是有纠纷合同上写的去公司所在仲裁和法院起诉。请问要是真有这种情况的话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异地合同的风险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1-10-20 18: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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