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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在我们这05年创建的时候,由政府出面为卫生部门招收的协管员,工资是财政拨款,每月400元,到06年创建结束,单位没有解雇她们,并且在原来400的基础上又由单位负担了400多,发到了800多,但今年机构改革后,我妻子被移交到卫生监督所,监督所就拿出05年的市委文件 ,一定要按照那时候的400元发放工资,如果不服从的话,就会被解雇。他们说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特殊岗位执行。毕竟我妻子已经工作了六年多了,而且年年我妻子还荣获本单位的先进工作者,还颁发的有奖杯,任劳任怨的工作换来的就是400圆的工资吗??连最起码的生活都保证不了 ,所以,我就是希望您能根据我说的这些情况,给我指一条明路,我该怎么办?如何做?怎么才能维护我的公民基本权益??并且确定的告诉我,我妻子到底是不是他们所说的特殊劳动岗位?是不是就是劳动法里所说的公益性岗位?就是不适用无固定期限法律和相关赔偿?谢谢您了?

劳动纠纷
2011-10-06 20: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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